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0-10-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