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0-09-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