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0-09-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