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有约”法律知识微课堂第二期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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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延长假不是法定产假,延长假期间的待遇可以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