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总工会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0-03-05


各县、区总工会,县、区人民法院,市属各系统、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秦皇岛市总工会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总工会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纠纷诉调

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现就我市县级以上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劳动争议纠纷化解,聚焦职工维权服务,建立沟通协调服务平台,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满足职工群众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需求,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群众自愿,尊重诉权。在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前提下,坚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节约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调解不影响仲裁、诉讼。

    (二)相互支持,依法维权。工会组织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直面职工需求,注重引导职工群众依法理性维权,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通过非诉渠道解决纠纷。

    (三)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紧扣当前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转岗安置职工、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开展调解,探索治本良策,促进劳动关系双方良性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三、工作体系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队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属于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范围。县级以上总工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工会公职律师、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工会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组成劳动争议调解队伍。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可以吸纳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纳入调解员名册,并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支持。

    (二)建立诉调对接服务阵地。在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由工会指派调解员驻场,与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

    (三)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 诉前分流。对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人民法院评估适宜调解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移交相关材料,委派给调解员名册中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委派调解期限为20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及时选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收取费用。按照规定期限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相关情况,并退回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

    2. 诉中委托。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材料交“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委托给调解员名册中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邀请工会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

    委托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7日。调解人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申请出具调解书,撤诉或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3. 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吸纳为专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优先与法官组成合议庭。

    4. 司法确认。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四)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双方在起草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

职工权益等规范性文件时应相互征求意见和建议,定期交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在调査研究、排查解纷、普法宣传等方面的合作,联合开展劳动争议化解理论研究,分析研判劳动关系现状,提供解决方案。

    (五)建立调解业务培训机制。人民法院根据工会选派的调解员实际情况,定期为调解员提供专业培训和理论指导,并适时邀请调解员旁听相关案件的审理,帮助调解员积累实践经验;工会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和调解员进行培训,同时通过法官授课、法律监督、普法宣传等方式,提升工会干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困难职工联合救助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会应提供及时法律援助服务;各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依规定减免缓诉讼费用。

    (七)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员,评先评优时可优先考虑。对于主观故意推脱、敷衍、懈怠造成工作延误和恶劣影响的调解员,经研究确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续聘。

    四、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由双方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法院立案庭或诉讼服务中心与工会法律部门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紧急、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争议纠纷形势,协调解决双方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联系沟通日常工作。调解场地由人民法院或工会组织提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的管理、移交、保密等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