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0-02-06
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及
解困脱困政策
一、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总则:根据《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工办发〔2019〕25号)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接受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包括: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
(一)认定依据: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其中,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二)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
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①现役义务兵;
②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③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④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三)不予认定的情况:
①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②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③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④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⑤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⑥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二、困难职工申报流程
职工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层工会初审符合标准
基层工会确认符合标准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
三、工会常态化帮扶
(一)生活救助项目。救助对象为全部全国级在档困难职工,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月。
(二)子女助学项目。救助对象为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困难职工子女、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困难职工子女。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个月当地低保标准。
(三)医疗救助项目。对本年度内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补贴。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障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确定标准。根据个人自付金额不同分档救助。
四、解困脱困“四个一批”措施
(一)通过实施就业创业援助解困脱困。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援助等方式,以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
(二)通过落实社保政策解困脱困。针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相关社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
(三)通过健全完善医疗帮扶制度解困脱困。针对因病致困的职工,推动将其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
(四)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兜底解困脱困。针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通过社会救助兜底一批。
五、解困、脱困、注销标准及退出程序
(一)脱困标准。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二)解困标准。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三)注销情况。指职工本人出现死亡、失踪、迁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四类排除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四)脱困程序。
1. 经监测达到脱困标准的退出职工,由基层工会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初选名单”;
2. 组织逐户调查核实,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退出评定表”,并由帮扶联系人和困难职工签字认可;
3. 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拍照记录并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退出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基层工会将上述材料盖章后上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定,市职工服务中心采取抽样核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名单进行综合审定,通过后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脱困处理。
(五)注销程序。困难职工因死亡、退休、失踪、迁出本地区、解除劳动关系、四类排除情况等情况,各基层工会进行书面说明,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退出评定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
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政策
一、总则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缺乏持续稳定脱困能力的职工家庭和超出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又确因家庭收入较低、因病、因学、遭受重大变故、意外事故等生活困难职工家庭实施的帮扶防贫活动。
二、帮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含农民工),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帮扶。离休、退休职工不作为本办法帮扶对象。
(一)从全国级困难职工中脱困退出,但仍然缺乏持续稳定脱困能力的职工家庭。
(二)超出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含),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遭受火灾等突发事件、遭遇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且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其收入核定按务工地标准计算。
三、帮扶工作程序
(一)职工申请。职工困难帮扶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等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工会应提醒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
(二)基层工会调查。基层工会应派2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对职工的家庭成员、收入、健康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及申请的帮扶事项等进行实地核实。
(三)单位公示。经基层工会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职工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基层工会将《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申请表》《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的,呈报市、县级工会审查审批。市、县级工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一定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基层工会,并告知理由。
县级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乡(镇)级工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批;市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所属单位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批。
四、所需材料
上报时需提供《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申请表》、《工会帮扶防贫人员名单公示》、《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审批表》、授权书(声明书)、职工(家庭成员)本年度工资流水和收入证明、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等材料,以及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
(二)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复印件。
(三)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本年及上一年度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等;患慢性病的,需提供慢性病本、本年及上一年度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农民工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五)市、县区级工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