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会会计制度之库存物品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12-13

(一)库存物品的概念

库存物品是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二)库存物品的特征

库存物品在物质形态、流动性、储存目的等方面具有显著特征:

1.从物质形态来看,库存物品具有物质实体,是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投资、其他应收款等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具有明显区别。

2.从流动性来看,库存物品具有很强的流动性,通常会在短期内被耗用,并不断地被重置,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有着显著区别

3.从储存目的来看,库存物品储存是为了在工会日常活动中被耗用,因此,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库存物品,主要取决于其用途,如果此项资产不是用于工会日常活动,而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存的各种材料,虽然也具备库存物品的某些特征,但它并不符合库存物品的概念,因此,也不能

作为库存物品核算。

(三)库存物品的确认

库存物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库存物品有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工会;

(2)该库存物品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库存物品的计量

1.库存物品的初始计量

(1)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账。

(2)工会购、有偿调人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3)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当期支出。

(4)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比照上述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

处理。

2.库存物品的后续计量

(1)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库存物品发出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①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库存物品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库存物品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库存物品进行计价的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库存物品成本在后购入库存物品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库存物品和期末库存物品的成本。

采用先进先出法,收入库存物品时,需逐笔登记收入库存物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库存物品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逐笔登记库存物品的发出成本和结存金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需要保鲜、容易变质和有效期短的库存物品流转的规律;期末库存物品成本是按最近购货确定的,比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对发出的库存物品及时计价,利于均衡计价工作量,加速月末结账速度。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具体是:在单位库存物品收发业务较多、库存物品单价不稳定时,工作量较大;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期末库存物品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库存物品所计算的成本偏低,会高估单位当期利润和库存物品价值;反之,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会低估企业库存物品价值和当期利润。因此,先进先出法适合于时效性强的库存物品以及库存物品收发业务量不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