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亮点解读(二)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11-29

亮点二:首次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新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公开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强调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同时,调整了适用主体范围,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交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不再参照适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