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09-03
1.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
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四条: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七条:当年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计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2.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
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七条: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3.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调整:(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4.擅自进行预算资金调剂
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未按规定处理超收、短收
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