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09-03
1.未及时批复预(决)算
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八条:各级工会本级决算经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2.未严格执行预算
定性依据:
(1)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五条: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截留、挪用、拖欠工会经费
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二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本级预 (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 (决)算的; (二)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4.超预算、超计划拨款
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5.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三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