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定密管理 切实为基层减负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07-31

只有做到科学规范定密,才能实现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和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最佳平衡。

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强调要“科学确定中央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公开”,对切实加强公文定密管理、进一步为基层减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基层反映一些文件存在定密不规范不科学、涉密文件过多过滥等问题,既造成了文件管理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文件有效贯彻执行。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力求文件定密科学规范,实现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和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最佳平衡。

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定密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定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打好基础、把好源头,也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保密法治体系日趋完备,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出现相关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单位和人员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分析研判不够,担当意识不强,导致些文件“非密成密”“一密定终身”,给基层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为我们做好定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最小化、精细化”是定密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分析研判,筛选甄别出真正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内容,并精准科学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是定密工作的具体要求,需要我们在定密过程中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依照规范流程审批定密,做到行有依据、做有规范、査有记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定密工作的方向目标,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红线”意识,有效防范保密领域存在的风险,同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积极推动不再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事项及时解密或变更,从而实现信息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

严格定密审查程序,坚决守好国家秘密安全防线定密审查是公文审核的必经程序,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关键一招”。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突出审查重点,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提升公文审核质效。

派生定密类文件。主要是指对上位文件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而形成的国家秘密文件。市县两级印发的文件大多属于派生定密类文件。此类文件定密审查相对简单,应重点审查是否填写定密审批表,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与上位文件保持一致,是否有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审核意见等。

原始定密类文件。主要是指有定密权或者经授权获得定密权的单位将初次产生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对于此类文件,首先审查是否需要定密。应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从纵向、横向两个维度进行必要性分析:纵向上可以通过查找上级部门是否对该事项进行公开、是否列入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等方式来判断定密与否;横向上可以通过对比类似事项过去是否定密来决定定密与否;对于一些存疑的、不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其次是确定密级。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定密权限和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参照过去类似事项所定密级,全面具体分析其性质、时间、空间、数量等因素,综合研判国家秘密事项一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最终确定其密级。再次是确定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对于一些阶段性工作,保密期限可根据工作完成时限来确定。最后是确定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最小化原则,把知悉范围尽可能限定到具体人员;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限定到具体的机关、单位。

健全降密解密机制,扎实做好定密管理“后半”文章做好降密解密工作,既是定密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避免失泄密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要严格落实《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要求,依法开展降密解密工作,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稳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要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机制。对涉密文件及时登记造册,并按要求整理归档。对即将届满保密期限,或者没有标注期限但即将届满法定期限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提醒,督促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要健全定期审核工作机制。认真对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权衡利弊,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对符合降密条件或者自行解密、提前解密条件的,及时提出降密解密建议。要严格审核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降密解密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审核批准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解密记录和书面通知工作。

要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特别是对已解密但没有明确能否公开的事项,在公开前必须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对符合公开条件的还应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征得同意后方能公开。要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的学习教育,准确领会和把握降密解密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依法依规降密解密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秘书工作》  作者:孙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