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有说法了!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07-30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被告对原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原告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原告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原告6月30日-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原告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并案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