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06-23
1、未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第二十三条: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2、固定资产购建程序手续不完备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第十九条: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2)《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第十四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购置、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建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六)重建、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
3、未及时编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4、未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定性依据: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严格执行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
5、应记未记固定资产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确定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复函》(工财函〔2016〕12号)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在确认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确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
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定性依据: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7、借出款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8、往来款长期挂账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对借出款、其他应收及暂付款规定“各级工会应对借出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级工会应对其他应收及暂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