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工资奖金是否扣缴个税?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1-03-22

问题:

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发放的工资、奖金是否要计缴个税?印象中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不是免征个税吗?


回复: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不能混淆离退休费和再任职收入的界线。《个人所得税法》对退休人员取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很明显问题所指收入是退休人员返聘再任职收入,不在其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文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即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期报酬等待遇书面协议,但这些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即便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也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因此离退休后返聘收入原则上应作为”劳务报酬“处理。


新税制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所以无论是将退休返聘人员薪酬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属于综合所得范畴,可以享受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区别在于平时预扣预缴的处理不同,劳务报酬先期扣缴的个税税率较高,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多退少补,所以并不影响最终所得。


对个人离退休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属离退休前的一次性年终奖金,以及在职期间的工资等收入,不能视为离退休工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一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