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总工会开展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发布人: 发布科室: 发布时间:2025-12-12

  为持续巩固我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成果,推动缓解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经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等救助后依然存在较大困难的职工实际困难,秦皇岛市总工会决定开展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经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等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职工。
二、救助范围
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本人在一个互助期内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工会帮扶和社会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30万元(含)以上的。
三、救助期限
救助工作以职工参加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为周期,在一个互助期内,参加职工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即可申请帮扶救助。救助申请受理期为两年(与当期《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一致),过期不再受理。
四、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按照个人自付金额按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原则进行计算。职工当期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工会帮扶和社会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30万(含)-40万元的,按个人承担费用20%的标准给予救助;40万(含)以上的,按个人承担费用30%的标准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非工伤意外伤害,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80%和50%执行;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五、资金来源
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所需资金优先从当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当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结余资金占募集资金10%及以下时)由市总工会通过工会经费支付并向省总工会提出补助申请,省总工会列入次年预算予以补助。
六、申请救助程序
(一)职工因大病致困,由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秦皇岛市总工会关于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职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
4.签字确认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核查《授权书》;
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住院全套病例、病理报告;
7.住院治疗费用发票、费用结算单;
8.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和其他帮扶救助情况材料;
9.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职工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由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秦皇岛市总工会关于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职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 
4.签字确认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核查《授权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责任认定材料;
6.住院全套病例;
7.住院治疗费用发票、费用结算单;
8.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和其他帮扶救助情况材料;
9.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涉及职工去世且无法提供本人信息的,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二选一);
2.声明(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3.救助金申请权益确认书(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4.多申请人信息表(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5.受益人关系证明(单位盖章,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6.所有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户名的银行卡复印件(标注持卡人姓名)。
七、审核、审批程序
(一)审核  基层工会收到职工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  经基层工会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召开民主测评会,评议结果须在申请人所在基层工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基层工会主要领导在《秦皇岛市总工会关于因大病、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核审批  基层工会将个人申请表、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逐级上报至各县区总工会、系统、产业工会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区、系统、产业工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基层工会上报材料的审核,并将申请材料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市职工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核,符合条件的,依据申请对象的医疗费用确定救助金额,提请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后,及时予以审批。
(四)发放  救助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并及时以书面、短信等形式通知职工。
(五)存档  职工申报审批材料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存档,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八、除外责任
(一)因大病和非工伤意外伤害致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工作无救助责任:
1.工伤;
2.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3.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4.犯罪、吸毒、斗殴及饮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5.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平均年收入超过10万元的;
7.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含)的;
8.家庭拥有两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
9.拒绝核查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二)参与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残疾的,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工作无救助责任:
1.疾病或医疗事故;
2.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
3.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九、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等情形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秦皇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